《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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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31 23:31:41
来源:南宁日报

《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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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大保护水资源力度 着力推进立法全覆盖 《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河面碧波层层,湖边柳树依依,秋季的绿城南宁,映入眼帘的是一幅岸青水绿、飞鸟轻舞的生态画卷。这样的生态美景将再多一重法治守护。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城市内河湖泊科学保护,维护河道生态健康;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的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内河湖泊保护机制和管理体制。

  南宁市城区内共有18条内河和5个比较大的湖泊,经过近几年的整治和建设,水质和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市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满。此次出台的《规定》全文有十六条,是“小切口”立法解决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管理分工上,《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的建设、治理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河湖泊水资源、水域岸线的统一监督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河湖泊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建立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制,有效解决城市内河湖泊管理问题。

  针对市民关心的在湖中或者内河中建设岛屿问题,《规定》对开展建设及其他活动作了要求。要满足沿河沿湖驳岸退距要求;不擅自填堵、覆盖、缩窄、硬化城市内河湖泊;保持城市内河湖泊原有地形地貌,保留自然弯曲的河湖岸线、深潭、浅滩、泛洪漫滩、天然的砂石、水草、江心洲(岛),不任意截弯取直,不擅自改变河湖岸线;保持水体流动,不破坏城市内河湖泊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不减少城市内河湖泊水域面积;保护沿河沿湖历史文化遗存。

  针对以往出现的施工单位从事城市内河湖泊相关项目建设完工后不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的行为,《规定》明确,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南宁市内河湖泊数量众多、名称多样,为防止在湖泊立法中出现保护对象指向不明、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规定》对城市内河湖泊的保护管理实行“名录制度”,以清单模式明确管理对象,解决河湖的“户口”问题。名录的内容包括城市内河湖泊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水域面积、主要功能、保护管理要求等事项。

  “目前,南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正进行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名录编制,预计年内可以完成名录编制工作。”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还将南宁市在开展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理念、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以法规形式固化下来,如实施城市内河湖泊清淤疏浚、生态补水和污水截流等治理;因地制宜开展水生态、水环境改造,恢复、增强城市内河湖泊自净功能等。

  为了守护好母亲河,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等,而本次《规定》的制定基本补齐了涉及邕江水环境保护的法规,实现邕江全流域保护的立法全覆盖。(记者 杨盛 通讯员 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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